汽车零部件是指用来生产汽车的零部件(以下简称生产件)和用于维修汽车的零部件(以下简称维修件),不含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
由于每辆汽车需要的汽车零部件达到1万个左右,而这些零部件又涉及到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在技术标准、生产方式等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因此,汽车零部件进口体量大、商品种类繁杂、申报要素项目众多,并且长期以来采用传统手工逐条、逐项申报方式,导致汽车零部件进口存在申报耗时长、差错多等问题,成为进口企业的痛点、难点。
自动进口许可证/CCC目录外确认/免办CCC认证审核/非能效鉴定/电池备案
认海关编码和进口关税税率 → 确认货单证已备齐(如:CCC产品认证) → 国际段运输→ 换单 → 进口申报 → 缴纳税金 → 海关查货(如发生)→ 放行货物 → 目的地查验(如发生) → 送货至国内指定地点可以使用
措施一:对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
涉及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时需提供相关证书方能通关。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收货人自行出具自我声明办理手续后即可提离口岸,在期限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再行补充上传,由到货地海关实施核查,验证合格后可销售或使用。
措施二:对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检验时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
涉及法定检验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实施检验。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后,海关采信国家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实施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优点:减少抽样送检环节,公司能够更快地将汽车零部件产品投入生产或销售环节。
根据海关总署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的便利化措施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87号)
一、本公告所称汽车零部件是指用来生产汽车的零部件(以下简称生产件)和用于维修汽车的零部件(以下简称维修件),不含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见附件1)范围内的汽车零部件时,应当按照本公告的规定逐项做申报,不得进行简化或者合并归类。
(一)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内,应当填报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详细中文商品名称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称与品牌之间用“/”相隔,必要时加注英文商业名称;进口的成套散件或者毛坯件应在品牌后加注“成套散件”、“毛坯”等字样,并与品牌之间用“/”相隔。
(二)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内,应当填报汽车零部件的完整编号。在零部件编号前应当加注“S”字样,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零部件编号之后应当依次加注该零部件适用的汽车品牌和车型。
汽车零部件属于可以适用于多种汽车车型的通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编号后应当加注“TY”字样,并用“/”与零部件编号相隔。
与进口汽车零部件规格型号相关的别的需要申报的要素,或者海关规定的别的需要申报的要素,如“功率”、“排气量”等,应当在车型或“TY”之后填报,并用“/”与之相隔。
汽车零部件报验状态是成套散件的,不在“规格型号”栏内填写零部件编号,应当在“备注”栏内填报该成套散件装配后的最终完整品的零部件编号。
(三)“单价”和“数量及单位”栏目,除了依规定填报法定计量单位外,还应该严格按照实际成交单价和实际成交计量单位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
在填写报关单“规格型号”一栏时,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进口维修件的品牌与该零部件适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F”,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其余申报要求比照本公告第三条执行。
五、《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由海关总署发布,并根据自身的需求不定期调整、公布。
六、未列入《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仍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申报。
进出口展览品的海关税收免征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以下简称“展览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一)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二)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做相关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三)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四)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五)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以及别的文件。第(一)项所列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且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2.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3.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4.食品以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本款第3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是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5.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以及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的规定。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第(一)项的展览用品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依规定办理进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