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网络站点平台的购物节将至,您在购物前有没有刷网络测评的习惯?互联网经济时代里,“网络测评”成为消费的人在购买商品时的重要参考是依据,但也由此引发许多商业纠纷。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防晒衣商家起诉测评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3年7月,江苏无锡某防晒衣公司发现,社交平台上出现了一篇题为“看成分(科学)选漂亮的防晒服!超简单巨实用!”的测评文章,文章对市面上8款不一样的品牌防晒衣做了横向测评,其中就包括这家无锡公司的防晒衣产品。在测评文章中,不仅使用专业设备对不同防晒衣的紫外线防晒指标进行了测试,还有“A品牌面料厚实、发货较慢”“B品牌冰感十足、防晒强”的内容,引导消费者选择其推荐品牌的防晒衣。

  经查,发布这篇测评文章的账号隶属于某电子商务公司,于是,这家无锡公司以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5万元。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张继红:原告方为了证实被告所做的是不实陈述,他还公证购买了被告方旗舰店的销售产品,以及原告方自己旗舰店销售的己方的产品,同时都委托了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评,并提交了相关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里边对于防晒指数能力方面也进行了相应出示,结果也显示原告的产品是合格的,被告的产品反而在部分指标上面是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对此,被告方既无法还原测评文章中的检验测试的数据,也没有留存当时相关的资料。庭审中,法官还组织双方对防晒衣性能进行了现场测定,结果依旧与测评文章不符。法院因此认定,被告的测评数据缺乏科学性和可靠性。此外,被告提出,测评文章中对不一样的产品品牌只有编号,并没有“指名道姓”,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法庭并不认同。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张继红:因为这篇测评文章不仅包含了文字部分,同时也是含有很多的图片,虽然它跟品牌商标有个别的字母不同或进行一些遮挡,但是消费者如果是相关的公众,也就是对这些防晒衣品牌比较熟悉的公众,他猜也能够猜出来。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公司测评文章中标示的关于不一样的品牌防晒衣的防紫外线性能数据缺乏科学性和可靠性,易误导相关公众、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判决被告公司立马停止案涉行为并赔偿原告品牌方4.5万元,对于原告品牌方就同一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主张则不作重复评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测评文章相关联的内容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双方争辩的焦点在于,除了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的测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那么,如何界定合法竞争和商业诋毁呢?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徐飞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这边还是意见比较大的,他认为对这些行为法院怎么能够不认定构成商业诋毁,如果你都允许这些行为存在,那以后大家诋毁都没有成本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而判断是否构成商业诋毁行为,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身份、行为方式、行为后果以及主观意图等因素做综合评判。

  测评文章对原告产品做出了面料厚、冰感弱等偏主观感受的评论,并在评论区对消费的人进行引导。原告认为,被告基于虚假宣传和主观感受的测评,对自家品牌产生了商业诋毁的结果。为了进一步厘清事实,二审中,法院专门设计了一场“盲测”。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徐飞云:现场将品牌遮盖以后,交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当中发表个人的感受,相当于是进行了现场试穿。原被告双方对这些衣服本身的厚度还有是不是具有冰感、凉感,它的厚薄等方面竟然形成了惊人一致的结论,证实了被告方对外发布的时候,它所讲的衣服比较厚,冰凉感不够,也就是说这些事实基本在庭审当中得到了验证。无显著的背离客观事实,并没否定性以及贬低性的一些言论,所以我们大家都认为这个行为尚且达不到商业诋毁的程度,所以对于商业诋毁的这些指控,咱们进行了驳回。

  根据已查明事实,苏州市中院认为,本案中,被诉行为在行为性质和情节上都不属于严重,一审判决已实现对原告品牌方的相应救济,对受一定的影响的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予以恢复,因此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网络测评慢慢的变成了同行竞争、产品宣传的重要方法,各地法院受理的类似诉讼纠纷也与日俱增,什么样的测评才是合法合理?测评与商业诋毁的边界又该如何认定?

  在对本案的审理中,一审二审始终秉持着一个底线,那就是客观、真实和正当。对被告测评数据不科学、不客观,法院坚决裁定“虚假宣传”;对合理竞争中基于客观事实的主观评价,法院也予以包容。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徐飞云:对这些商业言论,本身是具有一定的容忍性的。我们反不正当竞争法,它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竞争,它不是保护特定的竞争者,它要维护的是公平竞争的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你的行为只要无显著的偏离法律规定,其实是被法律所允许的。如果说你将任何的不符合道德性的不当言论,全部上升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否定性的评价,无疑它是会起到一个打压竞争的效果。

  不仅是商业主体,本案对于个人在互联网进行测评对比,也有一定参考价值。法官提醒,测评人将测评结果发布到公开平台,也应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徐飞云:至于说个人情感当中的一些喜欢或者不喜欢,这些个人主观性的感受,可以不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严格的要求。所以说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你只要从事测评行为,你就得遵守法律的最基础要求。最基础要求是什么,客观、真实。

  各大网络站点平台的购物节将至,您在购物前有没有刷网络测评的习惯?互联网经济时代里,“网络测评”成为消费的人在购买商品时的重要参考是依据,但也由此引发许多商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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